违法所得去向:徐才厚违法所得应当强制没收

作者: 时间:2021-01-01 04:14:17 阅读:

原标题:徐才厚的违法所得该怎么处理?

徐才厚在正式起诉之前病亡,其涉案财产的处置正好适用特别程序,也就是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,它不以宣告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有罪为前提,如能证明某物属犯罪收益,该物与其持有人的法律关系即被切断,应对其实施强制没收,也就是未经定罪没收相关犯罪所得。

2015年3月16日,徐才厚因膀胱癌医治无效死亡。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》第十五条的规定,军事检察院对徐才厚作出不起诉决定,其涉嫌受贿犯罪所得依法处理。

涉案财产正好适用新刑诉法特别程序

显然,徐才厚病亡后,其为官政声自然不值一提,历史地位也无从谈起。社会大众可能关心因为徐才厚的死亡而导致徐案及其系列案件,断了线索、乱了头绪。当然,人们可能关心的另一个问题是,他那些涉嫌贪贿所得或者说违法所得或犯罪所得如何处理。在法律人看来,这才是徐才厚之后的重大问题。

大家对犯罪所得或涉案金额、涉嫌犯罪所得等专有名词,可能还不了解。曾经某些贪官因远逃海外,或因被告人正常死亡与不正常死亡,更因未经人民法院审理确认有罪,致使我们在法律上无法确定何为犯罪所得,也无法没收其犯罪所得。以至于有的贪官竟以走了我一个,幸福全家人为由而自杀,给办案人员留下难题。

2012年新修订的刑诉法解决了这个司法实践中的现实难题,新刑诉法在第五编特别程序中增设了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逃匿、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。很显然,这个在法律上最终被确定为违法所得的程序,肯定有利于推进中国的反腐败工作。所以,现在用来解决徐才厚的后事,可谓对症下药。

因为徐才厚在正式起诉之前病亡,其涉案财产的处置正好适用特别程序。所谓特别程序,其全称为违法所得特别没收程序,它不以宣告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有罪为前提,如能证明某物属犯罪收益,该物与其持有人的法律关系即被切断,应对其实施强制没收,也就是未经定罪即没收相关犯罪所得。这个特别程序虽然参照了民事诉讼制度的主要原则和诉讼方式,但并非民事诉讼的特别程序,在其性质上仍然属于刑事诉讼程序上的没收制度,是一种特别的刑事诉讼程序。学界普遍认为,这一立法修订活动是中国履行已批准生效的《联合国反腐败公约》等国际公约义务的一项重要措施。

上一页12下一页